《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是蜜桃传媒视频网站每一位保安人員履行職務的法律依據,關乎每一個保安員的切身利益。上次蜜桃传媒视频网站學習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中的前四條,今天蜜桃传媒视频网站繼續來學習剩下的三條內容,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案件回顧】
為毀滅朋友小區門口打架證據,保安主管鄭某指使他人刪除相關監控錄像,給警方調查取證造成嚴重阻礙。近日,常熟法院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4月17日晚,“樓霸”王某為獨攬常熟市某小區搬運、裝修等業務,將同做搬運的劉某等人約至小區門口,以威脅恐嚇的方式,企圖讓對方離開自己的“地盤”。一番言辭激烈下,雙方大打出手,在當值保安報警後,王某立即駕車離開現場,並將劉某撞傷。
離開現場後,王某意識到小區門口的監控攝像頭會記錄打架過程,一旦給警方拿到視頻對自己很不利。於是,王某馬上給該小區保安主管鄭某打電話,要求刪除視頻,讓警方拿不到證據。鄭某作為保安主管是幫助王某壟斷該小區搬運、裝修等業務的“後盾”,兩人平時交往甚密。次日淩晨,為了毀滅王某打架鬥毆的證據,鄭某立即趕到監控值班室,讓值班保安調取該門口視頻,要求刪除打架部分的視頻,但值班保安不會操作。隨後,鄭某又電話給物業技術部門徐某,“按照公司規定,監控錄像是絕對不能擅自刪除的”在徐某的勸說下,鄭某仍一意孤行,於是其親自操作,將當晚該門口的監控視頻全部格式化。事後,鄭某又關照幾個保安領班不能把打架和刪監控的事說出去。
次日,警方來到該小區調取錄像時,小區保安人員以門口探頭出現故障為由給警方取證設置障礙。2014年4月23日,警方再次向該物業公司調取監控錄像及設備,該公司卻稱當日監控未保存,故無法調取。後警方將調取設備送至有關部門進行資料恢複,但仍無法恢複相關視頻數據。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偵查人員發現,該物業公司保安主管鄭某有刪除案發現場監控錄像嫌疑,遂將其抓獲歸案。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幫助他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據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析】
幫助毀滅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重要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該案中被告人鄭某為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處罰,刪除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致使公安機關無法對該案其餘犯罪嫌疑人進行追查,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故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
來源:法製網
【案件回顧】
某高檔小區物業公司為了保證業主安全,在小區公共區域設置了24小時監控,並且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備案。按照規定,監控設備存儲時間為30天,存儲期滿錄像將被刪除。錄像被刪除之前工作人員應當觀看被自動刪除的錄像,存在異常情況的,需要保存錄像並向主管報告。某日,工作人員在刪除之前看到了業主的親密錄像,此時,業主來物業公司辦理手續時看到了這一幕,認為物業公司侵犯其隱私權,要求賠償。是否應該賠償呢?
【分析】
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行為,物業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在於:
第一: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之一為將個人隱私事實公開。
第二: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在小區安裝監控設備的目的是保障小區全體業主的生命及財產安全,維護全體業主的切身利益。除此之外,在小區安裝監控錄像的行為已經向有關部門備案,其安裝監控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三:小區內業主應當意識到他們在小區內親吻的舉動能夠被不特定多數人看到,但是依舊作出此行為。在主觀上,他們也是有過錯的。
綜上所述,上述案件中主體的親吻、擁抱行為屬於私人生活的一部分,屬於隱私。但是,安裝監控攝像頭並非為獲取業主的個人隱私,而且,獲得了業主親吻的錄像視頻的手段係合法手段,並不違法,保安也沒有將此視頻公開。因此,小區的行為不構成對業主自身權利的侵犯。
來源:也迪律所
【案件回顧】
2019年03月26嘉定一商業廣場多個寫字樓發生火情,經查為一輕度抑鬱症患者所為。經鑒定,其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日前,該男子被依法批捕。
案發當天早上,該商業廣場寫字樓的物業主管接到保安電話,稱廣場內一棟寫字樓的7層著火,該火情還在處理的時候,又有保潔人員稱該樓5層的樓道銘牌和8層的衛生間也發生火情。物業主管立即意識到這並非意外,隨即報警。與此同時,該廣場另兩棟寫字樓內也發現有多處火情。因處置及時,並無人員傷亡。當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張某被抓獲。經鑒定,張某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作案時處於輕度抑鬱,目前處於疾病緩解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有受審能力。其家人介紹,自2017年年中起,張某失業至今,並一直在服藥。
張某供述,他曾在該商業廣場內擔任過保安。案發當天,他自覺心中鬱悶,想要發泄,於是購買打火機,溜進廣場的寫字樓內,點燃樓內公司門口的廣告銘牌、電梯內的廣告牌以及廁所內的禁煙標誌等共5處易燃物。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放火的地點係商業廣場寫字樓內,屬於公共地點。他在五個不同地點放火,點燃的物品又均是可燃物,其行為已危害不特定人員的生命、人身及財產安全。另外根據司法鑒定,雖然張某有輕度抑鬱,但作案當時具備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日前,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對張某被依法批捕。
來源:文匯客戶端
【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隻要實施了放火行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即構成該罪,即使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也要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嚴重後果,則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時,蜜桃传媒视频网站應當注意的是:放火罪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四周歲,也就是說行為人隻要已滿14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構成該罪的主體;另外,精神疾病並不等於免責或者減責,雖然本案的行為人具有精神方麵的疾病,但經鑒定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麽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保安工作必備的專業基礎。它不僅有利於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取得群眾的信任和理解,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夠切實保障保安員在協助公安人員維護社會治安,預防打擊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中,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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